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涉税问题的复函
法便函[2007]4号
发文日期:2007-08-30 | 全文有效
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涉税问题的函》(直便函[2007]10号)收悉,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复函如下。
《关于我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47号)文件明确,对国有企业将自有闲置土地用于本企业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国有企业出售闲置土地筹集资金用于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后,可免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国有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以筹集资金用于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不属于自治区国有企业房改政策适用范围,对其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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