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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5〕134号

发文日期:2005-10-28 |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由于各种原因,1995年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后续出台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中,普通标准住宅概念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难于操作。现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文件精神,对我区普通标准住宅明确如下:

在我区未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前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0.9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的住房;在建立集中供暖设施以后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那曲地区、阿里地区作为高寒地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标准控制在0.8以上。

以上标准中的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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