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2022-08-19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2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二、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三、《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停止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嘉兴市房地产平稳健康运行,发挥税收调节职能,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至8月25日,欢迎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信函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平湖市人民西路325号502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5016251
电子邮箱:gaojian@pinghu.gov.cn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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