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348号
发文日期:2000-12-08 | 全文失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注:
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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