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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关于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1-08-20 |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住宅1%、非住宅1.5%。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发生业务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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