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6-09-04 | 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的规定,现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均为2% 。
二、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废止]关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关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库存较大。为改善这种现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资金压力,从而助力供给侧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
二、主要内容
除保障房外,全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各类项目的土地增值化预征率调整为2%。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附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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