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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4]81号

发文日期:2004-12-29 | 条款失效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增值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3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从事开发并销售(预售)房地产的纳税人,普通住宅按销售(预售)房地产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包括连体别墅),按销售(预售)房地产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企业须自行结算申报。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多退少补。

  二、对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经主管税务分局确认并报市局备案后,暂不实行预征征收。

  三、纳税人核算不清、虚报价格、隐瞒收入等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依据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8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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