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7]54号
发文日期:2007-04-03 | 全文有效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收入核定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3日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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