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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95]第18号

发文日期:1995-08-28 |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七条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鉴于房屋磨损程度无法具体量化,我省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未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二、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按省人民政府(1995)第22号令发布的《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即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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