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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地税发[2007]38号

发文日期:2007-03-10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后,此文作废。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7〕21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省地税局川地税发〔2007〕21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和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系统各局应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开发项目在绵阳城区(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核定征收率为2%;城区范围外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二、系统各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布置清算工作,并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地税局(工商税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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