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产成品差异人防工程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凭证支出涉税事项财会字[1995]15号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19号

发文日期:2007-03-01 | 全文有效

各地(市) 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区位、用途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再根据清算的建筑面积计算扣除额。

三、对未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地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所列的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额情形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税税负情况,按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由于此项政策的社会影响较大,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的同时,应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避免产生抵触情绪,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区局相关部门。

二○○七年二月一日

上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