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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镇财税[2007]35号

发文日期:2007-07-11 | 全文有效

各辖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别墅、度假村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其他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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