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镇地税发[2007] 129号
发文日期:2007-07-16 | 全文有效
各辖市、丹徒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对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30日内完成清算。
(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的,按下列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不含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高级公寓,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2.5%计征土地增值税;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等,按取得收入的3.5%计征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需退库的,必须报市局复核后才能办理退库手续。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高级公寓,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2.5%预征土地增值税;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等,按取得收入的3.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申报期限预征申报期限为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
(三)此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镇地税发[2003]226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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