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194号
发文日期:2007-07-10 | 全文失效
注释: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州地税发[2007]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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