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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194号

发文日期:2007-07-10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州地税发[2007]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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