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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7]28号

发文日期:2007-07-30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本文自2008年10月22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各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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