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地税发[2007]136号
发文日期: | 全文有效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布置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所管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销售等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细致具体的布置和安排。
二、明确划分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韶地税发〔2005〕259号)规定,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 . 0 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料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 2000 元以下。
三、及时总结经验
对2007年2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对2007年2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确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请于2008年1月6日前将这次清算的落实情况以邮件的形式报市局(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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