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水费员工购房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永续债购买北京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

发文日期:1998-11-06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本文自2018年8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1

为了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我省几年来的征收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屋全部转让后,汇算清缴税款。

3.对单纯转让国有土地和转让旧房的,按实际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预征税款多退少补。

4.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暂定为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收入的2%。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在年底前要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99年1月末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局。

上一篇: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