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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搜索: 地下人防车位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榕国税已预缴优惠目录(2008年版)国税发[200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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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抚地税发[2008]54号

发文日期:2008-06-26 | 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业务准则>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报告》的样式和各项附表,必须按照《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中附件1执行,同时税务师事务所要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执照证(副本)和复印件、出具签证报告的注册税务师要提供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签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可拒绝受理。

二、对纳税人未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而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也必须按照《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附件1中各项报表填写,并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签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不予采信。

四、《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附件1中的签证报告、签证说明及各项附表中的“签章”栏,均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原“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废止。

五、从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签证业务时,必须按照《准则》约定书的格式及要求与纳税人签定相关的协议书。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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