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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12-29 |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改变我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京地税二[1988]5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本市范围内的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进行调整。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国内单位,由原向房地产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改为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申报纳税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后,原税款划分方式不变,每年年终通过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调整区、县税款交叉入库。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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