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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211号

发文日期:2009-09-21 | 全文失效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文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失效。】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取消二手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预征率,按规定即时清算。

二、从2010年1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3%。

各税务分局应迅速与当地委托代征单位衔接,做好政策解释与宣传辅导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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