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绿化设计贸易救济措施汇缴以前年度保障性用房原始凭证缺失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发文日期:2009-09-22 |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一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