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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崇地税发[2010]9号

发文日期:2010-03-21 |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要求,并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同意,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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