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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5]119号

发文日期:1995-10-26 | 全文有效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征税款的计算,主管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专户应统一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在当地银行建立,并设在区(市)县一级税务机关。

三、市局各分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统一入市局开设的预征专户——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帐号为26183834.

四、预征凭证的使用按成地税函发[1995]236号文规定执行。一九九五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用《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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