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
北地税发[2010]15号
发文日期:2010-03-17 | 全文有效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市局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2010年3月1日后办理有关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事项,一律按新的预征率执行。
二、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
三、《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北地税发〔2008〕86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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