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09-30 | 全文有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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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审批 | 审批时限 | 是否 | 备注 | |
法定 | 承诺 | ||||||||
行政许可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无 | 1.《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企业 | 20日 | 15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通过)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企业或个人 | 20日 | 15日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3 | 资源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减免审批 | 无 | 《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七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企业 | 60日 | 45日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4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1.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的核准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 企业 | 省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 省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 否 | |
2.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 | | ||||||||
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核准 | | ||||||||
非行政许可 | 4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4.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资产收购业务的核准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 企业 | 省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 省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 否 | |
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的核准 | | ||||||||
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分立业务的核准 | | ||||||||
非行政许可 | 4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7.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 企业 | 省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 省税务机关收到申请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 否 | |
非行政许可 | 5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无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国发〔2013〕44号)将“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 企业 | 无 | 45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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