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1]43号
发文日期:2011-06-24 |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的规定,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 (含25 % )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 人( 含12 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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