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1-17 | 全文有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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