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该区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税[2011]37号
发文日期:2011-05-25 |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8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动20%,即按4800元执行。如果该项政策到期后中央决定继续执行,我区继续按4800元定额标准执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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