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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税局关于差旅费通讯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新地税发[2002]11号

发文日期:2002-01-21 | 全文有效

新疆地税局

纳税人的差旅费支出、通讯费补助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的扣除:

  1、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应将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2、实行通讯费实报实销的,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3、实行通讯费定额补贴的,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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