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家税务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新国税发[2001]5号
发文日期:2001-01-04 |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求各地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在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2001年4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欠税数额不隐瞒,不虚报,认真按分类规定的要求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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