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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新地税一字[2000]069号

发文日期:2000-11-13 | 全文有效

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9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101财税〔2000794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1113新地税一字〔2000069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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