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制的科研机构的征收管理问题
新地税二字[2000]033号
发文日期:2000-05-19 | 全文有效
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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