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出口退税率文库转让二手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混扣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福利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1号

发文日期:1998-01-07 | 全文有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要求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文件是指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签订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合同,受让方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进行七通一平后重新开发;而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下同),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我局沪地说地(19955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的土地增值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如属行政划拨的无偿用地应为“零数”)-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销售税金有关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15页)规定办理。

上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