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省内通办业务竣工后销售债权性投资免税重组采购材料规章目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6号

发文日期:2007-06-12 | 全文有效

颁布时间:2007-06-0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平方米。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7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七年六月十二日

 

上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下一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