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26号
发文日期:2007-06-12 | 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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