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2026-08-13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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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纳税人朋友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公司的土地被政府收回了,取得的补偿收入要申报土地增值税吗?”

“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我们自己把老厂房卖了搬迁,能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别着急,今天小编带你理清楚这些事

一、企业持有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的补偿收入需要申报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企业持有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的补偿收入应按规定申报土地增值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持有的土地被政府收回,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申请享受“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收回房地产决定文书(载明该征收、收回事项属于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征收、收回房地产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如果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由企业自行转让房地产,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

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

五、企业申请享受"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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