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涉税案例:阴阳合同藏款超1400万,房企偷税被顶格重罚近千万

2026-05-13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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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住宅过程中,手段极为隐蔽且恶意明显,通过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签订“阴阳合同”分裂交易金额、以及虚构施工成本等方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构成典型的偷税行为。税务稽查部门通过调取个人账户资金流水与网签合同进行双向比对,精准识破其隐匿的含税销售收入14,155,670.43元,并发现其虚列的32,000,000.00元工程成本已被开票方红字冲回,坐实了虚增成本事实。此外,稽查局利用同期同类房产价格比对法,对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部分房产予以强力核定,调增收入超2000万元。经过穿透式核查,该企业累计需补缴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高达4967万余元,其中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高达4723万余元。针对其高达603万余元的偷税金额,税务机关依法处以1.5倍的顶格罚款,合计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将对企业形成毁灭性打击,目前因企业失联,文书已采取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95,法定代表人:方*天332624********0394):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销售住宅时,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的部分销售款、签订阴阳合同方式少计公司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查实你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少申报房产含税销售收入14,155,670.43元,造成的少缴税款,认定为偷税;

你公司实际未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32,000,000.00元,在检查期间,该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开具方红字冲回,上述成本不予列支成本、在税前抵扣;

你公司在销售房产项目时,部分房产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按你公司同期同类房产价格予以核定,调增你公司房产含税销售收入20,777,347.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2008年修订)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你公司应补营业税797,761.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903,704.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你公司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02.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附加51,04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你公司应补地方教育附加34,029.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合计4,24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应对你公司已清算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调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47,239,346.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你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15,005.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偷税金额6,032,148.98元处以1.5倍罚款,即罚款 9,048,223.47元。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处告〔2026〕100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6〕68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5月9日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禄会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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