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合规要点

2026-05-2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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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涉及的重要税种之一,因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常被视为企业税务管理的“深水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众多环节中,扣除项目的成本归集与认定无疑是一个高频争议点和高风险点,不仅关乎财务核算的准确性,更涉及对项目全周期的税务合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处理扣除项目,既要重视前期的规划布局,也要重视过程中的证据留存,更要重视清算时的政策适用。本文通过政策梳理和案例剖析,为企业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风险防控实操路径。

01、政策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并非“实际支出即可扣”,其背后贯穿着一套严密的政策逻辑体系。理解并遵循以下原则,是确保扣除项目合规的基础。

总体原则与刚性约束。一是实际发生原则。这是合规扣除的首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扣除的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称9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也要求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时,“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称187号文)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二是合法凭证原则。实际发生的成本必须通过法定形式予以证明。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9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也重申:“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三是相关性及合理分摊原则。成本必须归属于特定的清算项目,并在不同项目或物业类型间合理分摊。187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9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9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则详细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关键扣除项目的具体政策规定。在上述原则框架下,针对各类具体成本,相关政策设定了更细致的“准入门槛”。一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关于真实性核查,91号文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特别指出,审核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关注“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二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关于支出凭据,91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要求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重点关注“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关于质量保证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关于防止重复扣除,91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要求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三是公共配套设施费。187号文第四条第三项对此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四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归集界限。关于费用归类,91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要求严格区分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91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则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关于准确归集,91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强调:“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02、案例分析

政策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面临一些执行偏差。通过剖析三类高频风险场景,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政策红线,规避常见认知与操作误区。

案例一:跨区域代开营业税发票——因发票开具地点不符导致的成本不予扣除

某房企于营改增前的2010年开发住宅项目,因项目工期紧张,除主包工程外,另将外墙保温、门窗安装等分项工程分包给外地施工企业。为简化流程,这些分包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是直接在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了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合计约3200万元。2024年,对该项目开展清算时,企业将该部分发票对应的成本纳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指出,根据91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也就是说跨区域代开的发票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据此作出该3200万元成本不予扣除的处理决定。

此案揭示的合规要点在于,合法有效凭证不仅要求发票本身真实,更要求发票的开具地点符合征管规定,这是合法有效凭证原则的延伸要求。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实行属地征管,劳务发生地是核心征管节点,跨区域开票直接违反了征管规则,即便业务真实发生,也因凭证形式不合规被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合规管理启示在于,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清算时需重点关注营业税发票的属地合规性,同时,企业今后要更加注重税务合规管理,避免某些违规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幼儿园未移交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与用途不符导致的不予扣除

某大型商住项目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了一所幼儿园,建设成本约8500万元。项目竣工后,企业未按规定将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也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幼儿园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而是将幼儿园整体对外出租了半年,收取租金约50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将该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全额列入公共配套设施费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幼儿园的实际用途与权属状态后,认定其不符合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扣除条件,作出该8500万元成本不予扣除的处理决定。

此案揭示的合规要点在于,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扣除的核心是相关性与用途合规,187号文第四条第三项明确的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建成后有偿转让并计算收入的三个条件,企业需满足其一才能合规扣除其成本、费用。合规管理启示在于,企业对规划内配套设施的处理需严格遵循政策要求,在项目前期就明确配套设施的移交路径。对于需移交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应提前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或备案手续,并留存移交验收证明、产权登记文件等证明材料。

案例三: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混淆列支——成本归集边界不清导致的不予扣除

某房地产项目清算时,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在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中列支了大额业务招待费,合计金额约1200万元。企业主张这些费用应纳入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明确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91号文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指出的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认定该企业发生的这笔业务招待费属于管理费用,据此作出该1200万元费用不予在开发成本中扣除的处理决定。

此案揭示的合规要点在于,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的边界有明确界定,二者的扣除比例与口径截然不同,不得随意混淆。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组成部分,而开发费用则按比例扣除,企业通过混淆科目列支费用,本质上是试图扩大加计扣除基数、降低增值额,这是税务机关重点监管的风险点。合规管理启示在于,企业需严格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的核算边界,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准确归集各类支出。同时,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归集的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对会计科目进行复核,避免因科目列支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03、合规建议

企业必须在项目全周期主动进行税务合规管理,前置构筑合规“安全网”。

拿地与规划期。一是前瞻布局,企业财税团队需参与项目规划许可证申领,合理划分开发分期,为成本归集创造良好条件。二是顶层设计,在项目初期书面确立成本分摊方法,并将其作为核算基本方法,保证逻辑一贯性。三是明确权属,提前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移交方式做出明确且合规的安排,如签署移交协议等,确保清算时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

开发建设期。一是合同与凭证管理,所有成本支出必须签订规范合同,并确保结算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二是凭证留存,对拆迁补偿、工程变更、材料采购、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保存完整的证明材料(合同、付款凭证、签收记录、验收报告、决算审计等)。三是成本核算清晰,在财务核算中,严格区分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准确在不同业态、分期项目间进行成本分摊,备妥分摊计算依据。

清算准备期。一是自查自纠,对照政策规定的审核要求逐项进行内部审核,重点排查凭证缺失、成本混淆、分摊不合理、配套设施相关手续不全等问题,提前整改。二是资料归档,系统整理全部扣除项目证明材料,确保每一项申报扣除的成本都能追溯到相对应的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文件。三是模拟体检,清算前12个月左右开展模拟清算,出具风险诊断报告,预留整改窗口。

扣除项目的合规性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大关键。这并非始于清算之时,而是贯穿于项目开发的整个生命周期。唯有深刻理解政策原则的刚性约束,并将政策规定转化为日常合规管理的具体行动,企业才能真正构筑起坚实的税务合规“安全网”。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202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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