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客户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吗?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客户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缴齐房款,根据约定,房产公司收取违约利息5万元,请问,该违约利息算作增值税收入吗?
答:违约利息5万元是与转让房产相关的收入,需要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产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另外苏地税规[2012]1号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苏地税规[2012]1号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文章来源:夏语 千行-YFC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