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外建人才公寓,清算时能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新规的官方原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甲公司的某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甲公司在项目规划范围外需要承担配建义务。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公司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建造了一栋人才公寓,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单位,则该人才公寓的建造支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总局官方解读直接以本例作为反面示例:土地出让合同 / 补充协议无任何红线外配建约定,仅依据政府会议纪要,在项目红线外建人才公寓并无偿移交,该建造支出清算时不能扣除。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呢: 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①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②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文章来源:瓜子喵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