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2019年度未取得发票扣除项目取票期限

2020-03-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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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需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也常常有支出在发生年度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情形,那么什么时候取得发票才没有扣除风险呢?

一、汇算清缴完成前取得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因此,纳税人发生支出当年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在税务机关发现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取得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简而言之,纳税人发生支出当年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在次年5月31日前也没取得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被税务机关发现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取得发票的,也可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案例:甲公司2019年度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由于种种原因,应付审计费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截止2019年底仅支付6万元,未取得发票。

如果甲公司2020年5月31日仍未取得发票,但审计费10万元在税前扣除。

2020年6月10日被税务机关发现并被告知,自6月10日起60天内取得发票,则该费用可在2019年度扣除。超过60天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2019年度扣除,现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更正申报。

2020年10月取得发票,可以追补在2019年税前扣除。

总结:企业发生的支出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关键是看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取得发票的,尽量在支出发生年度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并税前扣除的,必须在税务机关发现并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在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文章来源: 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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