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企业借款没有归还,怎么办?

2020-01-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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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股东从企业借款,这些借款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抽挑注册资金、借款用于私人开支、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那么,对于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没有归还应该如何处理呢?

业务描述

嘉诚公司自然人股东张三向企业借款200万元,到了2019年年底,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那么,这样一来有何涉税风险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我们发现,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到了年底既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自然人股东归还了,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向自然人股东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企业还需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一定要处理得当:  

1.自然人股东借款时,一定要体现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不属于无偿借款;  

2.自然人股东到年底,一定要归还借款,万一自然人股东没有资金归还财务一定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年底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2)次年初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这样一来,年底自然人股东就不欠公司借款了。财税〔2003〕158号文所规定的纳税政策就无法嵌套。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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