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免征营业税

2016-04-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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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规定:上述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所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等同于民办学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成人考试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培训机构,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在此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所以,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资格的公益性民办学校,不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可以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某区艺术学院老师自办舞蹈学校,招收学生进行专业舞蹈表演的培训。该老师认为自己属于民办学校,应享受教育劳务免税的政策,故前往区地税局申请办理营业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经税务人员调查核实,该舞蹈学校面向社会青年招生,学费昂贵,无颁发学历的资质,属于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并不属于公益性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学校,所以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税政策,应正常缴纳营业税。

  可享受免税的教育劳务的具体范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所以,即使是具备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也并非所有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凡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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