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2019-08-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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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一个项目临近土地增值税清算了,税务局要求我公司主动提出核定征收申请,由其批准后实行核定征收。我公司是否应当提出这样的申请?

A:(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各条非违规即违法,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违规违法才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不违规不违法不得搞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程序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取得必要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后,正式通知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按规定补缴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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