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与数据解决方案提供者! 全国热线:0538-5012366
商务合作请致电:18853878520(微信同号) 签到送积分

登录 注册

财税数据服务平台

未开票的房产收入如何处理?

日期:2018-10-25 分类: 常见问题

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备案号:鲁ICP备09006057号-2

ICP证:鲁B2-20180217

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