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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来源?

日期:2018-10-25 分类: 常见问题

问:证中部分证件的来源?

答: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受)让合同:国土部门与受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3) 拆迁补偿协议及花名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所涉及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一般建设局下发)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一般建设局下发)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一般是建设局下发)     

(7) 成本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8) 测绘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一般是即测绘公司、测绘院)。

(9)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10) 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纳税人建造销售普通标准住房的,应于取得预售房许可证13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房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填报《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

(11) 决算报告:整个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以后,通过编制竣工决算书计算整个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核定新增资产和考核投资效果的过程,计算出的价格称为竣工决算价。是整个建设工程最终实际价格。

(12) 验收报告: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验收以后形成的书面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13)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结算工程部分的实际价格,是支付工程款项的凭据。

(1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必须还要通过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的验收(一般竣工验收合格证是本地的建委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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