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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设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税金如何确认? 

日期:2019-04-02 分类: 常见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安装公司为某房地产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空调设备50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费为100万。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成地税函[2003]177号)规定:空调机组属于设备的范围。为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0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在本案例中,甲方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类:

1、凭采购中央空调设备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

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1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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