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建筑设备即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可以全额抵扣

2019-12-1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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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中有一般计税应税项目,有简易计税应税项目。日前,我公司租赁塔吊并由对方提供操作人员,租入塔吊即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如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首先应了解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3%,但对“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建筑设备租赁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畴,当然也适用该政策,但建筑施工设备大多属于特种设备,需要特殊技能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施工单位租用设备时通常会要求设备租赁企业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对于提供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税率为9%。对于提供提供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一点争议应当不大。关键是对“老合同”之外将在纳入营改增之日前取得建筑设备并配备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筑服务”税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笔者看来,首先,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只是在税目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税法并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改变此类业务的业务属性。换言之,这个业务的实质仍然属于租赁业务。其次,从税收的公平角度,对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相应对于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建筑设备,虽然是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但也应当可以简易计税。并且也符合营改增立法的初衷: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建筑设备因为未抵扣,所以才允许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基于上述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政策,对于提供建筑设备但不提供操作人员的,应当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目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对于提供建筑设备同时提供操作人员的,应当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目为“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但对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依据上述规定,租入建筑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论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开具的增值专用发票,还是按照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简易计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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