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收到年终奖与礼品了吗?这些税务问题你必须知道

2020-01-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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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将至,辛苦工作一年的员工在拿到日常基本工资后,也迫切希望公司兑现承诺,按时发放年终奖;对于企业来说,留下员工、留住人心,兑现年终奖是最好的方法,也是对员工在一年中努力工作的肯定。

尤其是地产公司的年终奖,都说是“壕”无人性,令人“壕”淘大哭

前段时间,杭州某一房产公司年终奖年年发现金,今年一口气发了600万元。据介绍,今年这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业绩也达到了85亿,这个业绩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也算是中等开发商的业绩。

那么,什么是年终奖?年终奖怎么发放,对个人及企业最有利?

一、关于年终奖的税事

一、年终奖的财务核算

年终奖,通俗理解,指企业发放的应归类为人力资源费用的全年一次性奖励。

年终奖在财务核算中,属于职工短期薪酬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利益。

对于年终奖,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公司经审批的年终奖发放计划,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记入成本费用,同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发放给员工,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年终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企业发放的年终奖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为了减少企业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即当年已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允许记入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在汇算清缴前尚未支付,按规定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或者在汇算清缴年度尚未计提,也不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

三、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8年,我国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年终奖作为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也纳入综合所得计征管理。同时,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法》新旧政策的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2021年未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进行纳税申报,或者并入居民个人的当年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总结

通过对年终奖政策的系统梳理,我们发现,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个人须依据取得的综合所得情况,合理合法地加以运用年终奖所得税优惠政策,最终实现企业和个人合理降低所得税的目的。

二、关于庆典活动礼品税事

(一)哪些礼品需要缴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礼品不需要缴税?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缴。

(三)收到的网络红包缴不缴个人所得税?

收到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之间互赠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围之列,也就是说老板个人发的网络红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文章来源:郝书坤、王树兵 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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