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2024-04-15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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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答: 纳税人应于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今年汇缴申报为纳税人提供了哪些服务?

答: 为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填报错误,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环节向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数据预填服务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在汇缴申报前一天申报财务报表,在进行汇缴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自动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预填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单对应行次,从而减少申报表填报量。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风险提示服务”,发起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扫描,系统将可能存在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扫描结果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也可点击“提交申报”,跳过风险提示服务,继续申报。 

汇算清缴期仅余两个月,我们建议纳税人尽早完成纳税申报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降低错报、误报发生概率,提前化解涉税风险。纳税人可以选择申报与缴税分离方式,不用担心占用资金,如有多缴税款,提前申报也能更及时的申请退税。

3.去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存在多缴税款的系统会推送提示提醒纳税人退税,退税流程操作也比较简单,今年退税流程有变化吗? 

答: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向存在汇缴多缴税款纳税人自动推送多缴税款退税提示,实现退税申请网上一键提交的基础上,今年还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动发起退税申请,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业务办理更加轻松。

4. 企业取得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补贴、财政返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费手续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除另有规定的,均应于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收入总额或冲减相应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应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6. 有纳税人问,2023年研发费是否加计扣除?以及具体扣除比例?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如果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进一步提升至120%。 

7.有纳税人问,如何正确填写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填写哪几项数据? 

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表填报要求,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研发费用金额、以及加计扣除金额计算过程准确填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具体填报规则可详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8. 我公司是负责总公司内部仓储职能的分公司,不对外经营也没有相关营业收入,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内部辅助性的仓储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

9.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企业股东以投资形式新投入我公司一台生产设备,价值480万元,当月就开始投入使用,请问可以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股东作价投资投入企业的设备器具,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需按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10.我公司以现金购买了一辆价值120万元的工程车,开票时间为2023年11月份,当月投入使用, 2023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答: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您公司新购进的工程车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1. 我公司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支出发票抬头如果开具的是车主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 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在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是否还需要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资产损失?

答: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故您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损失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无需再依据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3. 我公司发生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作资产损失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出具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是否必须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要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由企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14.我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进行成本列支,能否按照相关规定以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故您公司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凭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我公司2022年发生的费用并取得发票,2023年发现开票有误后冲红上述发票并重新开具,该情况下费用是否应追补至2022年度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6.有纳税人问,能不能详细讲讲各个表的填报。 

纳税人有需求,我们一定满足,我们会尽快安排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讲解。

17.有企业问,202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如果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的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进一步提升至120%。

18.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优惠事项在后续管理过程中有的企业提供的是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能否替代留存资料第二条规定的“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答:按照《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19. 有企业问,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20. 有一户企业咨询,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基数是什么?

答: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工资基数是企业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含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21. 有企业问,现行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此项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22.有企业咨询,我单位是一家软件企业,2023年发生了5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按照相关规定,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5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1000万元。 

23. 有企业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需要提前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纳税申报软件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24.有企业问,我公司想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请问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方面具体有哪些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5.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7月份、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分别就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均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6.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有哪些呢?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具体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是直接投入费用。具体是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是折旧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具体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是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27.我公司有个别熟练技工参与了研发试验工作,对应的人员人工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发生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人员、设备、无形资产等情形时,应对相关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在准确核算并分配的前提下,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可享受加计扣除。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8.委托其他公司实施的研发项目,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呢?

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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