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次数便民办税缴费固定资产损失零税率临时发票完善研究开发进出口货物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1999〕112号

发文日期:1999-03-05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9]17号)文收悉。对来文请示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中“总面积”的含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立法精神,《细则》第九条的“总面积”是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在土地开发中,因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不能转让的,按《细则》第七条法规,这些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是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转让土地的增值额时,按实际转让土地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来计算分摊,即: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年三月五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